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龙软科技、公司、 指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类限制性股票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90715-20 号
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龙软科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龙软科技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龙软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龙软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龙软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承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承办律师对这些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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