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6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19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二〇一九年八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下发的《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302号)(以下简称“第四轮问询函”)的要求,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热景生物”)会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第四轮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完成了《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第四轮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四轮问询函回复”),同时按照第四轮问询函的要求对《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如无特殊说明,第四轮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在第四轮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 1:关于客户核查和收入核查
根据第三轮问询回复,发行人对经销商现场走访及电话访谈的核查比例占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7.7%、55.14%、56.2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1)对经销商现场走访及电话访谈的核查比例是否能支持关于客户和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2)对终端医疗机构进行走访或电话访谈的核查情况,相关核查工作能否支持关于客户和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3)对终端医疗机构现场走访或电话访谈所获取的终端销售数据以及从经销商获取的终端销售数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提供向疾控中心、海关口岸等销售仪器的招投标及中标证据;在公共安全领域销售微流控仪器不需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依据;将微流控仪器销售收入计入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的合理性;(5)对仪器销售、生物原料及其他业务主要客户核查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走访的客户名单、所获取的核查证据。
回复:
一、对经销商现场走访及电话访谈的核查比例是否能支持关于客户和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结论
(一)经销商补充核查情况
1、对主要经销商进行补充核查
在原有抽样基础上,保荐机构补充销售收入较大的 112 家经销商进行核查。
通过补充核查,报告期核查的经销商共计 243 家。经销商访谈情况如下:
核查类别/手段 核查内容及程序简述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 年
1-6 月
访谈经销商 243 家,合计收入占经销收入比例 67.28% 71.17% 70.33% 70.18%
通过访谈核实经销商与发行人
业务发生情况、经销商经营情
况、与发行人资金往来情况、所
实地走访 105 家, 采购发行人产品的质量情况和
合计收入占经销 退换货信息、与发行人的纠纷与 47.41% 55.68% 54.51% 54.52%
收入比例 诉讼情况、经营资质信息、与发
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获取并核
查发行人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客
户情况以及产品销售流向情况
电话访谈 138 家, 重点关注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 19.88% 15.49% 15.82% 15.65%
合计收入占经销 业务往来、经销商经营资质等信
收入比例 息
2、走访经销商的核查内容
(1)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及经营资质的检查
查阅走访经销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试剂销售客户适用)等经营资质,核对记载的注册资本、地址、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确认客户的真实存续,评估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经营的合法性,并判断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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