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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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38-7 号
二零一九年八月
目 录
目 录......1
一、本次首发的批准和授权的补充核查......5
二、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的补充核查......5
三、本次首发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补充核查......10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补充核查......12
六、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核查......18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24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27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31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核查......35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核查36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的补充核查......37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41
十四、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的补充核查......42
十五、结论......4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38-7 号
致: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热景生物”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发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38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38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出具了康
达股发字[2019]第 0038-1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9]
第 0038-2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38-3 号《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 2019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38-4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9 年 8月 12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38-5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出具
了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38-6 号《北京市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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