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会计师回复意见(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热景生物资讯
2019-05-08 1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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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07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会专字[2019]5251号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会专字[2019]5251号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19年4月18日出具的《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5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根据贵所出具的《问询函》的要求,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

问题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两种推广模式,“联动销售”模式和“买仪器赠送试剂”,并且主要以“联动销售”模式实现报告期内试剂产品的销售。请发行人披露:(1)联动销售模式下,计入固定资产的仪器的一般实际使用年限,产品在折旧年限结束、使用年限结束或终端医疗机构停止使用仪器时,仪器的后续处理方式,发行人是否收回或者赠送给终端医疗机构、以及收回后是否继续投入使用;(2)仪器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3)发行人对于仪器的投放模式和收费模式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并列表比较和分析;(4)发行人仪器及试剂销售的两种模式,是否构成捆绑销售,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情形;(5)发行人两种模式相关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折旧计入销售费用、发票开具模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联动销售模式下,计入固定资产的仪器的一般实际使用年限,产品在折旧年限结束、使用年限结束或终端医疗机构停止使用仪器时,仪器的后续处理方式,发行人是否收回或者赠送给终端医疗机构、以及收回后是否继续投入使用

(一)联动销售模式下,计入固定资产的仪器的一般实际使用年限

发行人在联动销售模式下,计入固定资产的仪器一般实际使用年限为5年,公司按5年计提折旧额。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详见本问题回复之“二、仪器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二)产品在折旧年限结束、使用年限结束或终端医疗机构停止使用仪器时,仪器的后续处理方式,发行人是否收回或者赠送给终端医疗机构、以及收回后是否继续投入使用

发行人自2014年开始执行“联动销售”模式,发行人在“联动销售”模式下投放的仪器一般投放给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仪器投放协议》,协议约定“仪器的投放期限为仪器的正常使用年限,即5年”,仪器投放期限届满后公司
有权收回仪器,并根据仪器的实际状态决定仪器的进一步处理方式,截止报告期末尚未出现仪器折旧年限结束、使用年限结束或投放期限届满的情况。

对于投放仪器的管理,发行人制定了专门的《仪器投放管理规定》以及《投放设备管理制度》,对仪器的投放流程、投放政策、投放仪器归属权、投放仪器维修及替换、投放仪器的档案管理及盘点、考核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仪器投放管理规定》,公司投放仪器因出现技术或质量问题,需要退换货维修时,在客服部审核通过之后将需要更换的仪器退回公司;需要维修的仪器,经仪器生产部门维修合格后可继续用于对外投放,经维修无法使用的执行报废流程并核减固定资产。

发行人不存在将仪器赠送给终端医疗机构的情况。

二、仪器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发行人“联动销售”模式下对外投放的上转发光免疫分析仪和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都属于精密电子、光学测试仪器。发行人在研发阶段对仪器执行了加速老化试验,研发试验测定的仪器理论使用寿命约为7.5年,考虑试验的偏差以及一些非预期的因素,确保仪器的安全有效,同时,结合国家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其有效期为5年。发行人综合考虑了仪器的寿命、有效期、使用环境、单位价值以及同行业的折旧年限,确定了5年的折旧年限。

发行人仪器折旧年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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