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精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华锐精密资讯
2024-05-17 20: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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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精密”、“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相关审核要求,本所现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今或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的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披露并发表法律意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均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3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3
四、 发行人的设立......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4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
八、 发行人的业务......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1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5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5
二十二、 结论意见......16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各项议案及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的内容。

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作出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撤销或变更上述批准与授权,上述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继续有效;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社会流通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上交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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