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兰德: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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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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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北京

二零二四年四月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
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
体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九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公司从专用
账户调用募集资金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开户行的具体要求履行调用程序。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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