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3
8-3 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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