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会计师关于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金达莱资讯
2020-07-13 17: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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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13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0)06004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55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会计师”)会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公司”或“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律师”)和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申港证券”)等相关各方对《第二轮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和说明,现对《第二轮问询函》落实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本报告书共 64 页 第 1 页


问题一、关于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

1.1 关于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以水质检测为付款条件的合同中,收入确认的客户函件为历次函证、专项对账单等;试运行项目收入确认的客户函件为客户说明;一并实施安装相关的配套土建工程和水污染设备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客户函件为客户说明。

请发行人说明:(1)水质检测仅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的判断依据,与将水质检测作为验收条款的合同的区别;(2)说明“保护性条款”的具体内容,以“保护性条款”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3)上述客户函件具体类型,确认的主要内容,不同情况下的客户函件是否采用统一的格式及内容,不同类型函件发函时点,客户回函主体、回函形式及对应的法律效力,将前次申报保荐机构取得的函证和说明作为本次申报收入确认的证据的效力及合理性;(4)结合与客户的合同条款,说明客户函件是否具备对抗相关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仅凭客户函件确认风险报酬转移进行收入确认是否具备充足的依据;(5)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以审计询证函作为会计记账依据的可操作性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如否,修改相关收入确认政策;(6)设备销售合同中,部分明确以水质检测报告作为验收条件,部分未明确要求也未设置保护性条款的原因;(7)结合,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合同的水质检测报告截止目前的获得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长期未取得水质检测报告及其原因,尚未获得水质检测报告的污水处理设备是否已经开始运营,分析水质检测报告是否属于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

请发行人提供不同情况下的典型客户函件。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说明以对账单和审计询证函作为会计记账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发行人律师对(3)(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一)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

1、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报告期内,基于公司设备的成套化、标准化特性,公司所有设备出厂前均已通过质量测试,在进水、通电等各项条件满足合同要求,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进入自动运行状态,短时间内设备可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因此公司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客户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作为该类业务合同主要责任履行完成的主要标志。

本报告书共 64 页 第 2 页


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是水环境治理行业,该行业终端客户是投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的主体,项目体现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实际业主方以政府单位、国有企业为 主,相应在业务合同起草过程中较为主动,发行人在核心利益得到维护情形下,尽可能满 足客户对合同类型、格式、具体条款的要求,故发行人水污染治理装备对外销售尚无法统 一业务合同类型及其格式、主要条款。部分客户出于谨慎性原则,业务合同中验收条款除 安装调试完成外,还增加了水质检测合格、试运行要求等审慎性条款作为附加验收条件。
因此,根据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特点以及合同约定,发行人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 确认一般原则确定为:水污染治理装备安装调试完成取得《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并 满足合同其他附加验收条件后确认收入。

2、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和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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