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关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5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龙腾光电”)、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会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就贵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对《问询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并对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说明或解释。
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释义与《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宋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与所列值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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