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科瑞: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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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5: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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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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