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科瑞: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思科瑞资讯
2024-04-28 15: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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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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