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
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 1/3。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推选产生。
第九条 监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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