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1
释 义 ...... 4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
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2
八、发行人的附属公司......12
九、发行人的业务......13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6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7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18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18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9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9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0
二十四、结论意见......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传音控股”)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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