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6-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19年4月1日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9年6月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上交所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的《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264号)(以下简称《三轮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三轮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录
一、第1题关于控制权...............................................................5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7
正 文
一、第1题关于控制权
报告期内红筹架构拆除前,不考虑员工期权池的情况下,NorthernLight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为31.05%;2018年6月5日,拆除红筹架构时,开曼山石股东或其指定的主体按照其在开曼山石的持股比例受让香港山石持有的山石网科有限100%的股权,NorthernLight对应的比例由AlphaAchi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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