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
司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