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
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
金存储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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