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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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1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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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单元)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1296-1 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武清律师、黄乾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及现场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 券报》《上海券报》《

券日报》《券时报》及上海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广州洁 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4-026,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 A1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由
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 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4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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