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5
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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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0]第053号
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方邦股份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方邦股份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作出的。
3、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方邦股份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公司保证已经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6、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方邦股份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方邦股份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6 月 29 日,方邦股份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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