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杭可科技资讯
2024-10-08 17: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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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09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15 2024/10/16 2024/10/16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03,672,15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6,403,936.7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15 2024/10/16 2024/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曹骥、杭州杭可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桑宏宇、赵群武、俞平广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99 元人民币。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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