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源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华兴源创资讯
2024-04-29 16: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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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
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
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主体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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