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源创:董事会议事规则
华兴源创资讯
2024-04-29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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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具有审查和决策权。除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外,对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可通过董
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低于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除外),应当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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