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雪食品: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春雪食品资讯
2024-04-26 2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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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及监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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