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4月1日报送)
均瑶健康资讯
2020-04-09 20:04:4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09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257 号)

95%

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二〇二零年四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7,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3,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均瑶集团承诺:

(1)本承诺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且

在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条件的前提下,减持公司股份计

划和安排如下:

1)减持比例限制:除本承诺人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买入的发行人股份外, ①本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

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前款第①项和第②项承诺的减持比例时,本承诺人与一致行动

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减持价格限制: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减持计划的备案: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

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本承诺人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承诺人拟通过除集中竞价

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承诺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

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

适用规定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

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

进行相关减持。

(4)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

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

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