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博迁新材资讯
2023-03-30 16: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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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31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67 号

───────────────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本轮问询问题。

1.关于经营业绩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8,073.69万元、59,588.22 万元、96,975.18 万元和 62,089.40 万元,报告期
公司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430.54 万元、
15,899.66 万元、23,783.64 万元和 13,531.64 万元,2022 年 1-9
月较上年同期下降 23.67%;2)报告期内,镍粉毛利率分别为54.59%、49.14%、43.35%和 40.59%,镍粉毛利率呈下降趋势;3)公司主要客户为三星电机。

请发行人说明:(1)量化分析 2022 年 1-9 月发行人业绩下
滑的原因;(2)毛利率逐期下降的原因,波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3)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三星电机的销售情况及变动原因,是否存在客户依赖;(4)综合上述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已消除或改善,未来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可能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境外收入的核查过程、核查比例、替代程序及核查结论。

2.关于认购对象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参与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2,775.71 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 2200 万股。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利平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诉讼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存 在 2 起 涉 及
ZL201611085580.4 发明专利的诉讼。1)2020 年 11 月 4 日,台
州金博以侵害前述发明专利为由向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发行人,请求判令发行人停止生产、使用发明专利的产品并赔偿原告 580万元;2022 年 1 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2)
2020 年 12 月 1 日,台州金博以侵害前述发明专利为由向宁波市
中级法院起诉发行人子公司广新纳米,请求判令广新纳米停止生产、使用侵害上述相同发明专利的产品并赔偿原告 2,800 万元;2021 年 12 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并向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二审将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开庭
审理。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未决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2)涉诉专利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报告期相关产品收入及占比,相关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来发展的影响;是否存在潜在的其他专利纠纷或争议事项。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3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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