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8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Kunshan HuguangAuto Harness Co., Ltd.
(昆山市张浦镇沪光路 3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成三荣、金成成及股东成锋、成磊、成国华、陈靖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昆山德添、昆山德泰及昆山源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三荣、金成成、成磊、王建根、朱雪青、朱静、陶晓坚、成锋、史媛媛、孙祥云、蔡保卫、许晶萍、吴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三荣、金成成、成磊、王建根、朱雪青、朱静、陶晓坚、成锋、史媛媛、孙祥云、蔡保卫、许晶萍、吴剑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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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