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
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 本制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其他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言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资源、权利或者义务的转移,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
第四条 股份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公
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5.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本条第 4 项、第 5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8.本条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第 7 项所列人士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股份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持有对股份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
10.在发生交易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1.根据与股份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五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股份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
主要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股份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构成关联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本条第 12 项至第 16 项所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权限
第七条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应由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作出,
并依据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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