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9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5 页
三、附 件......第 6—10 页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10316 号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聚合顺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聚合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要求编
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聚合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
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聚合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
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聚合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1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2,763,120 张,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发行 616,88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33,800.00 万元,坐扣承
销和保荐费用 424.00 万元(其中,不含税保荐承销费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人民币 24.00 万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 33,376.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3.48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166.5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318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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