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西上海资讯
2024-04-24 18: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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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规章和《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国家《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章及本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报送登记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应该真实、准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项,关键文字和数字不得出现错漏,不得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并保证电子文档和书面文稿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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