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5118:力鼎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力鼎光电资讯
2020-08-03 16: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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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0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其股份变动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交易、
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并交至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
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交易行为书面通知及可转让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应在前述期限内(即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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