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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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18〕 0117 号
关于对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予以
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经查明,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继弘投资) 持有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继峰股份或公司) 312,12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4%, 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 继弘投资的一致行动人 Wing Sing International
CO.,LTD.(以下简称 Wing Sing) 持有公司股份 146,88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3%。 继弘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 Wing Sing 合计
持有公司 459,0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1.97%。
2018年10月16日,继弘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3.06%。
本次增持后, 继弘投资持有公司股票 331,628,405 股, 占公司总股
本的 52.00%, Wing Sing 持有公司 146,88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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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3.03%。 继弘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 Wing Sing 合计持有公司
478,508,40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3%。
继弘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前合计持有公司 71.97%的
股份, 为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 本次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 在累计增持达到 2%时未及时停止交易, 直至增持达到 3.06%
时才停止交易, 并披露增持进展相关公告。 继弘投资上述股份增持
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3.1.7 条、 第 2.23
条等有关规定, 且违规增持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1.06%, 数
量较多, 金额较大。
另经查明, 2018 年 10 月 15 日, 继弘投资披露增持计划称, 拟
在未来三个月内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不高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 上述股份增持行为发生在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后次日,
系实际履行增持计划的行为。 据此, 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1 条和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 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继弘投资有
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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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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