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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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17: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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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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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48 号
───────────────
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维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张良成,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3 月 31 日,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称,时任职工监事陈维建和
时任董事张良成未参加定期报告审议会议,未对 2021 年年度报
告发表意见,也未在 2021 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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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公司
时任职工监事陈维建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投了弃权票,
未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对 2021 年第三
季度报告的议案投了弃权票,未发表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
有重大影响。审议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上市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为基本的法定义务。 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或持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明确、充分、具体
的意见,不能仅以不发表意见、 弃权表决定期报告相关议案为由,
逃避在编制、审议定期报告方面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职责。公司时
任董事张良成和时任职工监事陈维建未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会议,陈维建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和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议案投弃权票,也未发表相关明确意见。上
述人员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关
于审议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了《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5.2.6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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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时任董事张良成提出,其在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担任公司董事,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提交辞职报告,
此后就不再是公司董事。但公司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将其错
误地列为董事, 其本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其并未获取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议案,
不应受到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 12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张良
成等时任董事提出辞职,但其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比例低
于法定要求,故其需在新任董事就任前继续履职。因此,张良成
仍负有审议并签署确认 2021 年年度报告的法定义务。已经不再
是公司董事、 年度报告错列其为董事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另经
核实,公司在有效送达董事会审议文件、就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
事项进行适当通知和提醒等方面, 亦未能提供充分履职保障,对
张良成履职造成一定影响,本所已对相关情形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
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陈维建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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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张良成予以通报批评。 针对公司未就董事履
职提供必要保障事宜,将另行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
施。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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