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霖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43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27thFloor TowerA, THREE itc, No.183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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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霖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4]0043 号
致: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松霖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
2.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和/或证明),上述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并由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
债券受托管理人于2024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发布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松霖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债权登记日、
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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