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991:至正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至正股份资讯
2018-05-17 18: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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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200041



23-25GardenSquare,968BeijingWest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关于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



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3799



号上海星河湾酒店国际会议中心宝瓶座会议厅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侯海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54,172,6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8%。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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