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5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一八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
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违反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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