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985:恒润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恒润股份资讯
2018-11-13 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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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4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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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10月26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8年10月29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上刊登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3日14点30分在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A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13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8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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