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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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 15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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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5,0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龙泉承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公司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终
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的义务。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2、 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承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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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潘龙泉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
企业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终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潘龙泉任
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潘龙泉离职后半年内,
本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
诺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3、 公司股东泉峰中国投资承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潘龙泉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终
止。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潘龙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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