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了如下审核意见:
1、原激励对象钟胜贤已于2023年10月18日当选为公司监事,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4.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三个行权期绩效考核目标如下: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同时满足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3.00万元,2023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为0万元,因此2023年公司业绩层面的净利润为-14,143.00万元,未达到当期行权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目标,行权条件未成就,拟对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三个行权股票期权共计24.42万份进行注销。
综上,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数量为 38.82 万份。本次注销后,公司 2020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监事会认为:鉴于原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已当选监事以及本次行权条件未成就等原因,拟对部分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 4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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