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977:国泰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国泰集团资讯
2020-09-02 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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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03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过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告知函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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