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5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维护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公司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改善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的责任评价等经营管理事项开展的审计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风控内审部,配备风控内审计负责人和相应的审计工作人员。风控内审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聘请若干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借助外部专家的力量。
第五条 风控内审部应当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风控内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的相关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和经营业务,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的知识及技能,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审计人员工作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通过各项审计工作,以促进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实现发展目标。风控内审部应向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报告和行政工作报告。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或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七)进行特别调查,查明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
(八)协助公司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第八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党委、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
(一)风控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党委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风控内审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风控内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风控内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风控内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风控内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编制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风控内审部;
(六)风控内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七)风控内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风控内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
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八)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九)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