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0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预先通过自有资金支付现金对价的相关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183 号)。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现金对价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等中介机构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置换公司预先支付现金的自有资金。
独立董事:李汉国、柳习科、汪志刚
2020 年 8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