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5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证券市场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了解,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推动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文,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以及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合规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
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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