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5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证券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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