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5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披露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列举需要披露的主要重大事项以及应当履行的程序,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二、应披露的交易以及应履行的程序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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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递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照上市规则的要求: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第2页,共10页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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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但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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