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董事会议事规则
法兰泰克资讯
2024-04-26 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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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则

为明确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应当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形成董事会
决议后进行。

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董事会议案、
文件的收集、起草和管理工作,并保管董事会印章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
行规定。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其中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
次会议,会议内容分别为审议年度业绩事宜和审议半年度业绩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


除董事长外的其他人员或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除外)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收到该等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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