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泰克: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法兰泰克资讯
2024-04-26 17:06:1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7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为了规范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信贷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确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或用作其他用途。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