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本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独立董事同意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 22,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0.17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380.8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89,600,000股。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法律、
法规,该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行业特点、未来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账面累计资本公积金余额及盈利情况等因素,兼顾了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增强公司股票流动性。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自发行上市以来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符合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全资子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实施。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和落实。《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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