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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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药房”、“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进行了法律核查,于 2022 年 10月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 22265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 号),系统性修订了主板再融资相关规则,为衔接配合上述变化,本所重新出具了《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7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事项出具了补正意见,据此,本所律师就本次上海证券交
易所补正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出
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 年 5 月 15 日,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加审期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
证,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
309 号《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本所律师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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