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0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512号
致: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唐山三
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召开的2018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
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北京 上海 深圳 成都 香港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26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华懋中心二期7楼02室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626-911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19日13:30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孙任靖主持本次会议。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