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博敏电子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博敏电子资讯
2024-04-26 18: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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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4-042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公司股权融资决策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择机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授权期限为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本次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
股本总数的 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内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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