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周密计划、预算控制、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通过股东 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公司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 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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